沧州渤海新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沧渤环罚〔2018〕15号
沧州黄骅港钢铁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1159245729XW
地址:沧州渤海新区港务局三楼 法定代表人:杨春华
2018年1月28日,我局现场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你公司院内堆场存放了大量煤炭、铝矾土,物料部分未进行苫盖且现场作业扬尘严重。
以上事实,有《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相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和《沧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有关规定,鉴于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造成了严重影响,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壹拾万元罚款。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沧州渤海新区支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待结算财政款项
账 号:0408 0008 1120 0310 166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沧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沧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黄骅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