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渤海新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沧渤环罚〔2018〕30号
黄骅市海域石油化工产品有限公司黄骅港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11757542469B
地址:黄骅港万吨码头 法定代表人:张国斌
我局于2018年3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未按沧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推进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工作的通知》要求,将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
以上事实,有《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相片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沧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贰万元罚款。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沧州渤海新区支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待结算财政款项
账 号:0408 0008 1120 0310 166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沧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沧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黄骅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