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渤海新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沧渤环罚〔2018〕3号
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95482559A
地址:河北省黄骅港开发区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军现
2017年12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焦化厂项目正处于生产状态。经调查核实,该项目尚未进行环保设施验收即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相片为证。
你公司焦化厂项目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鉴于你公司焦化厂属报告书项目,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伍拾万元罚款。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沧州渤海新区支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待结算财政款项
账 号:0408 0008 1120 0310 166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沧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沧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黄骅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