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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渤海新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18-05-28    来源:系统    编辑:庞灵玉    阅读次数:     保护视力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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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渤海新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沧渤环罚〔2018〕4号

张民强:

身份证号码:370502197004233211

2017年12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焦化厂项目正处于生产状态。经调查核实,你作为焦化厂厂长要求该项目在环保设施尚未进行验收的情况下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相片为证。

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焦化厂项目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鉴于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焦化厂属报告书项目,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壹拾万元罚款。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沧州渤海新区支行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待结算财政款项 

   号:0408 0008 1120 0310 166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沧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沧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黄骅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