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黄骅市委,中捷产业园区、南大港产业园区党委,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黄骅经济开发区、渤海新区物流产业园区、渤海新区海洋经济产业园区党工委,中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河北渤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沧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沧州盐业集团有限公司,驻区各单位:
现将《沧州渤海新区加快海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沧州市委渤海新区工作委员会
2018年5月15日
沧州渤海新区加快海内外高层次创新
创业人才引进的办法(试行)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大力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进一步吸引海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向渤海新区集聚,为新时代“沿海强区、壮美港城”建设提供重要的智力支撑,结合渤海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重点引进对象
(一)创新创业人才
A类:诺贝尔奖(The Nobel Prize)、图灵奖(A·M·Turing Award)或菲尔兹奖(Fields Medal)等国际大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B类: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全国杰出创业技术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完成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三名)。
C类:国家“万人计划”中除杰出人才之外的入选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入选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D类: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省自然科学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或项目主要完成人(前三名);省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学术与技术带头人、省部级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
E类:具有创新创业业绩,取得博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含硕导、博导);渤海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经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审核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二)创新创业团队
大力引进符合渤海新区主导产业和新型战略产业需求,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到渤海新区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的海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团队研发产品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领先、国内一流的核心技术,并已进入中试或产业化阶段,能在较短时间内取得突破性发展或引领带动产业发展,且团队所在企业在渤海新区注册,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实缴资本不低于50%)。
(三)创新创业平台
高度重视科研机构吸引聚集高层次人才的品牌效应和主渠道作用,加快引进一批国内外一流的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留学生创业园、科技人才创业园、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创新创业平台,实现高层次人才快速有效聚集。
二、扶持服务政策
(一)创新创业人才
1、创新创业扶持资金。对全职到渤海新区工作的A类人才,财政给予每人2000万元创新创业扶持资金;B类人才,给予每人1500万元创新创业扶持资金;C类人才,给予每人1000万元创新创业扶持资金;D类人才,给予每人500万元创新创业资金;E类人才,给予每人200万元创新创业扶持资金。创新创业扶持资金每年支付20%。同时,对以上高层次人才,视情况给予1000万元以内的创新创业贴息贷款支持。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设立为创新创业人才提供融资支持的风险投资基金,支持各类创业风险投资机构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融资支持。
2、安家费及生活津贴。对全职到渤海新区工作的A类人才,给予每人250万元安家费及每年15万元生活津贴;B类人才,给予每人200万元安家费及每年12万元生活津贴;C类人才,给予每人150万元安家费及每年10万元生活津贴;D类人才,给予每人80万元安家费及每年8万元生活津贴;E类人才,给予每人30万元安家费及每年5万元生活津贴。其中,安家费每年支付20%,每年年底一次性拨付本年度生活津贴。
3、成果转化奖励。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完成国家、省重大科研项目,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依据项目层次、成果水平、转化效益,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集体完成的科研项目,获奖金额不低于奖金总额的50%。
4、职称评聘服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专业技术职称不受资历、任职年限、单位专业岗位结构比例等方面的限制,直接聘任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岗位,并优先考虑更高级别的职称评聘。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已办理离职、辞职手续的,可办理复职或重新聘用手续,相关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由用人单位负责落实。对区属单位急需而又限于现行政策难以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实行一人一策办法予以解决。需补交的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除按政策由个人负担外,由用人单位补交。对因特殊情况不能调转人事关系的,由当地人才机构办理重新建档手续,并确立工资标准和职称资格,工龄连续计算。
5、创新股权激励。将技术成果转让给渤海新区企事业单位的,可采取一次性买断、分期支付、利润提成、作价入股等多种收益分配方式。以自主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5%,新认定的国家级新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最高可达到注册资本的40%。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6、配偶子女安置。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均可参加渤海新区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与本地居民享有相同权利。用人单位在为引进人才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的基础上,可增加购买商业补充保险。其配偶有意愿在渤海新区就业的,列入政策性安置;立足工作需要,新区机关事业单位招聘时,适当拿出一定比例的岗位开展定向招录;暂时无法安置的,用人单位可为其适当发放一定的生活补贴。其子女在渤海新区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的,由教育部门开辟“绿色通道”,就近照顾安排。
7、医疗保健服务。依托区内及周边城市医疗机构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建立健康档案,每年安排组织一次免费体检活动。实行医疗专家联系制度,及时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健康咨询和医疗保健服务。实施高层次人才“优惠速诊卡”制度,持卡到区内主要医疗机构就诊时,享受预约就诊、专人专医等优惠服务。
8、住房保障服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不分国籍,可参照执行本地居民购房政策,购买自用商品住房的,由用人单位给予适当购房补贴;未购买自用商品住房的,由新区和各园区分别负责提供免费专家公寓。依托公租房小区,继续完善渤海新区人才家园建设,为创新创业人才提供优质服务。
同时,鼓励采取兼职挂职、假日博士、星期日工程师等形式,加大柔性引才力度,来新区工作不计时间长短,视业绩贡献可与本地同类人才在职称评定、科研立项、子女教育、医疗保障、成果转化收益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为渤海新区提供智力服务的高层次人才,财政视贡献情况对用人主体给予最高不超50万元的引才补贴。
(二)创新创业团队
大力支持海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到渤海新区开展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财政视研发项目落地和对新区贡献情况给予一定的支持资金,每年支付20%。具体标准如下:
1、A类创新创业人才担任核心成员的,财政给予2000万-3000万元支持资金。
2、B类创新创业人才担任核心成员的,财政给予1000万-2000万元支持资金。
3、C类创新创业人才担任核心成员的,财政给予500万-1000万元支持资金。
4、D类创新创业人才担任核心成员的,财政给予300万-500万元支持资金。
同时,创新创业团队中的高层次人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创新创业人才标准条件的,可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三)创新创业平台
对新引进或新认定的创新创业平台,财政视研发项目落地和对新区贡献情况给予一定的支持资金。
1、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财政给予最高额度不超2000万元的资助。
2、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财政给予最高额度不超1000万元的资助。
3、国内外品牌众创空间(孵化器)运营机构,视其贡献情况,财政给予最高额度不超500万元的资助。
4、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和留学生创业园、科技人才创业园等,财政给予50万-200万元的资助。
三、组织保障
(一)坚持党管人才。切实加强完善渤海新区党工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企事业单位等用人主体充分发挥作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人才工作格局。实行成员单位联席会议、重要情况通报和人才发展情况年度报告制度,真正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做好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作。
(二)强化督导考核。将人才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重要内容,列入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述职,作为各级领导班子评优、干部评价的重要依据。建立科学有效的人才工作考评机制,鼓励人才工作创新创优。
(三)改进人才服务。建立完善区领导联系优秀人才制度,建立全区高端人才智库,定期组织走访、慰问、座谈活动,广泛听取高层次人才意见建议,了解高层次人才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动态,及时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四、其他事项
1、本办法所涉及各项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其中,引进到区直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安家费及生活津贴所需资金由财政承担;引进到区内国有企业、驻区垂管单位的,由财政承担30%、用人单位承担70%;引进到驻区非公有制企业的,由财政承担70%、用人单位承担30%。
2、本办法适用于在渤海新区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的人员流动不适用于本办法。
3、本办法所涉及各项扶持政策申报,由人才(团队)所在单位负责向渤海新区组织人事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新区组织人事部牵头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后,提交渤海新区党工委研究。
4、对渤海新区战略发展急需紧缺人才(团队),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殊扶持政策。具有多类高层次人才身份的,政策待遇按最高项兑现,不重复享受。
5、黄骅市、中捷、南大港、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可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人才引进政策。
6、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渤海新区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